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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來源:縣政府辦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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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設定依據(jù):《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

申請條件: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jiān)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二十條 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guī)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guī)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guī)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guī)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辦理材料:(一)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需提供材料

1、企業(yè)、單位新建房屋

投資計劃批準文件、發(fā)改委批文、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批準建設買賣的商品房需提供商品預售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原件)、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不是法人本人親自辦理的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及委托書)、分丘平面圖、總平面布置圖、房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除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留原件外,其他均看原件留復印件。)

2、個人新建房屋

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原件)、身份證、婚姻情況證明、戶口本、分丘平面圖、總平面布置圖、房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除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留原件外,其他均看原件留復印件。)

(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時限

辦理地點:住建局房產交易大廳

聯(lián)系電話:2211315

辦理時間: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法定時限:30 個工作日;承諾時限:7個工作日

辦理流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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